一、支持企业招工用工
(一)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每招用1人发放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同一人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符合享受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政策的,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见习。鼓励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行业特点积极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向毕业学年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登记失业青年等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对按规定吸纳见习人员的,可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就业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的企业,以及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享受该项政策。
(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扩大就业岗位。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离校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吸纳2人以上(含本数及经营者)就业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招用1人发放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贴。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六)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年底。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为0.5%。全区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和建设高层次人才平台
(七)支持企业人才参评自治区特聘专家。每年专门面向企业遴选一批自治区特聘专家,入选者认定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C层次专家,支持期内给予每人一定支持经费,其中生活补助100万元,科研补助300万元,按年拨付,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支持企业建设高层次人才平台。支持企业申报广西人才小高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同时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日常经费资助,连续资助两年;对新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基地委托代招或引进具有博士后经历人员给予经费支持;对入选“桂博新”计划的博士后,给予15万元经费资助,连续资助两年,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
(九)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各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候鸟服务、对口支援等柔性方式引进区外人才,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或生活补助性报酬的一半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柔性引进一名 A、B、C、D、E层次人才,每年分别补助最高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时间最长3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把企业高层次人才需求纳入广西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支持企业参与广西重点领域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
(十)向企业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按照“成熟一家、申请一家、下放一家”原则,继续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通过单独组建评委会、单独评审、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助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三、支持企业提升职业技能
(十一)支持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每人1800元、中级工每人2500元、高级工每人4000元、技师每人6000元、高级技师每人8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十二)支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人才。鼓励制造业企业结合技能岗位需要、职工成长成才需求,研究制定学徒培训计划,对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技师每人每年80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十三)支持企业建设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鼓励企业建设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对经评审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支持市场化配置企业用工
(十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平台,推动引导用工企业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鼓励用工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满足用工需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五)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会活动。对在我区内举办各类招聘会活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六)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星定级。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星级试点,对促进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成效明显的,推荐纳入星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评选,支持获评星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在行业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五、提升服务企业能力水平
(十七)建立企业用工服务“四项机制”。建立重点企业用工结对服务机制,实行人社服务专员制度,落实“一对一”结对服务模式,每月至少主动联系企业1次,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员工招聘、用工指导等服务。建立企业缺工响应服务机制,及时回应企业缺工诉求,组织缺工企业通过参加各类线上线下招聘会、“点对点”送工、区内劳务协作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缺工问题。建立企业用工信息发布服务机制,充分利用“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广西就业”平台、各地就业服务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公告栏等线上线下渠道发布企业招工信息,实现岗位信息全区归集、五级发布、具体到村。建立企业规范用工服务机制,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和人工成本监测,适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薪酬待遇,提升企业员工稳岗率和招工吸引力。
(十八)加大招聘活动组织力度。以“就业暖心·桂在行动”专项服务活动为统领,开展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金秋招聘月等系列活动,加大招聘活动密度,加强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全年组织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5000场以上。
(十九)加大技能培训服务力度。聚焦企业技能岗位需求,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需求目录,优化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开展整市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用工行动,引导优质培训机构面向企业职工开展订单式培训,为各类实体经济培养更高素质技能人才。
(二十)加大高层次人才服务力度。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库。依托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优化广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聚焦人才关心关注的政策落实、工作支持、生活便利、政务代办等事项,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进一步提高人才服务的精细化水平。建立高层次人才专员服务机制,为自治区A、B、C层次人才配备服务专员。畅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保障。
(二十一)加大社保经办服务力度。推行为企业提供上门预审即将退休人员档案服务、社会保障卡申领“一件事打包办”和各项社保待遇核定发放信息告知服务等一批便民利企服务措施,进一步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流程,鼓励群众办理社保业务实行“掌上办”“网上办”“就近办”。
(二十二)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进一步扩大创建范围,在企业聚集区域开展创建活动,点对点培育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加强争议预防·服务八桂企业”和“送法入企”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帮助企业梳理排查和解决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来源:广西人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