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南宁新昌商会,是由新昌籍在南宁市范围内工商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方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二条 商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崇社会道德风尚。深化绍赣两地经济发展研究与交流,指导新昌籍工商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新昌人“吃苦耐劳、勇于拼搏”的特点,积极推进经济市场一体化进程。提高新昌人在南宁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努力为两地经济合作发挥中介作用,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宁市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南宁市商务厅行业综合党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广场文德大厦12楼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指导,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会员自律;
(二)依据我省的经济发展战略,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合作进行调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建言献策;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公平竞争;
(四)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建立网站、编辑出版书刊,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五)组织会员举办会议,展览和项目考察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与相关组织、政府的联系和交往,组织会员开展宣传、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七)支持和引导会员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是在南宁市境内的浙江新昌籍,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一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简介;3.身份证复印件;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五)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影响大;
(三)有较强的公益心、事业心;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团体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商会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5-35人,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增补理事长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大会选举办法》《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任职资格条件》《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和修改
第六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